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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0] 後遺症的後遺症 |
在醫療結構體系裡,病人因為其自身的疾病,求助於醫療團體與醫事人員,而產生因疾病而治療的關係。病人及其家屬,對疾病並不了解,但是卻有預設的立場及期望;例如,車禍受傷的病人在事故之前是完全正常的,如果他們無法在心理上接受已經發生的事實,即受傷組織的嚴重性有部份是不可能完全復原的,那麼他們的期望必然與醫療的結果有極大的落差。醫師是專業的,但他們不是上帝,受限於病人疾患的嚴重性,現代醫學發展的極限,及也要過人的生活,因此他們專業的治療是否能夠符合病患的期望?如果不能,是否會被質疑其專業的能力及毫無保留的奉獻?其答案,在日漸多元而且多疑的社會化演化中,那當然是肯定會被質疑的。
其實,造成疾病治療不符期望的,往往都是因為產生了後遺症之故。後遺症大致可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併發疾病而來的,可以稱為「併發症(complication)」,也就是當一個疾病發生時,自然可能產生的其他情況皆可稱之。另一種是伴隨治療而來的,可以稱為「副作用(adverse event或side effect)」,也就是說當任何治療加諸於病人,想改變因疾病帶給對病患不利的病史時,所因而產生的其他併發狀況皆可稱之。 併發症,例如高血壓,有時併發腦溢血或心臟衰竭;例如糖尿病,有時併發高血糖或低血糖的昏迷、細微神經、血管的病變、及免疫力降低等;例如車禍受傷骨折時,造成骨折的衝撞力也可能造成顱內出血、胸腹內出血、肺臟破裂、神經及血管損傷等。所以說,併發症,其實是疾病在特殊情況的自然病史之一;雖不一定會發生,但當有任何警兆作為即將發生的指標時,能夠在早期將之偵測並預防,不但考驗著醫學專業的能力與警覺,更在考驗著病人與家屬及醫療人員的密切互動及信任,甚至醫療保險的制度是否完善;因為,一位敏感的醫師為潛在的併發症多加檢查之時,如果病家不願配合,或醫療保險動輒刪減,其成效定是大打折扣的。 副作用,無論是藥物,檢查措施,手術,甚至連搬運病人都有可能發生;打了盤尼西林或甚至只作其敏感試驗時,便一命嗚呼的例子在過去時有所聞;吃了止痛藥卻造成肝昏迷或腎衰竭的,也陸續有報導;開刀想救病人的命,但手術對身體的挑戰及一些過程上的危險性與副作用,往往令病人與醫師都退避三舍。 報載,一位醫師因為替一位右腳腫瘤併右膝外翻畸形的病人開刀,產生了腔室症候群及其相關的肌肉壞死與腓骨神經損傷等手術後遺症,雖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三次鑑定結果認定沒有過失,卻遭某檢查官認為該鑑定不夠客觀,仍將該醫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提起公訴;而衛生署官員則表示,其醫事報告無約束力,只有參考作用;如此置身事外,無法據理法力爭,徒令國人對該署的專業鑑定產生懷疑,醫師對於其牧羊人(衛生署)的誠意大打折扣,未來必然將採取自保措施的心態一定大為增加;可以預見的,因後遺症所產生的後遺症,將對未來台灣的醫療結構,產生極大的衝擊。 |